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召开会员大会进行理事会的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